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七届九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沈阳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 公司董事会七届九次会议部分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华夏汉华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公司同受最终控制人中国化工集 团公司控制)、青岛安邦炼化有限公司(与公司同受最终控制人中国 化工集团公司控制)、沈阳金脉石油有限公司(与公司同受最终控制 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控制)、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同受最 终控制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控制)、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与 公 司 同 受 最 终 控 制 人 中 国 化 工 集 团 公 司 控 制 )、 Chemchina (Singapore) Pte Ltd(中化工(新加坡)有限公司)(与公司同受最终控 制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控制)、淄博创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公司 同受最终控制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控制)、蓝星(北京)技术中心有限 公司(与公司同受最终控制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控制)、中昊(大连) 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公司同受最终控制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控制)、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同受最终控制人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控制)、海洋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公司同受最 终控制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控制)、中国化工株洲橡胶研究设计院有 限公司(与公司同受最终控制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控制)、长沙华星 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同受最终控制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控制)、 化工部长沙设计研究院(与公司同受最终控制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控 制)、蓝星沈阳轻工机械设计研究院(与公司同受最终控制人中国化 工集团公司控制)、化工部长沙设计研究院沈阳分院(与公司同受最 终控制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控制)、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公司同受最终控制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控制)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本部)(与公司同受最终控制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控制) 共十八家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方公司,因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原有的 化工原料供应渠道和产品销售渠道不能完全满足日常生产需求,公司 及公司子公司有必要与上述关联人不定期进行采购原料、销售商品等 方面的关联交易,同意公司 2017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 超过 76,536 万元。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补充的议案 经了解, 2016 年公司新增向关联方山东昌邑石化有限公司、 淄博创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本部)、中蓝 国际化工有限公司、华夏汉华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北京蓝星清洗 有限公司、化工部长沙设计研究院沈阳分院、蓝星(北京)技术中 心有限公司、蓝星(北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正和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锦西化工研究院有限公 司、中昊(大连)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株洲橡胶 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购、 销售及劳务行为确为从公司实际的生产情况出发,该交易遵循了平 等、自愿、公正、公平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合理,不会损害中小股 东的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为了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导致的 销售货物超出当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范围的行为是合理的,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针对此情况所作出的补充是履行必要程序的做法。我们同 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确定公司 2017 年度银行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根据整体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我们一致 同意 2017 年公司拟在总额度不超过 900,000 万元(包含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现有银行授信额度年度内的周转) 范围内办理银行融资业务。我 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7 年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发展主业与公司战 略目标一致,资产优良,具备偿债能力。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对其与 金融机构申请的最高额 460,000 万元授信额度(含现有授信额度)内 的提供担保,在下一年度融资及担保议案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之前 的有效期内此额度可滚动使用。同时,公司可结合市场及自身实际情 况,在不同金融机构间进行调剂。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赵希男 范存艳 姚海鑫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